01
財務簽證

01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3仟萬元

公司法 / 20條

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,其財務報表,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;其一定數額、規模及簽證之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,不適用之。


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

  •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,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,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,其財務報表,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。
  •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,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,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:
    1.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。
    2.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百人。
  • 自108年會計年度起,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,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。
  • 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,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者,為前點所稱之「108年會計年度」。
  •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,不適用本公告。

02
稅務簽證

01需適用稅務簽證之範圍

所得稅法 / 第102條

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,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;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。

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/ 第3條

下列各營利事業,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

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:

  • 銀行業、信用合作社業、信託投資業、票券金融業、融資性租賃業、證券業 (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) 、期貨業及保險業。
  •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。
  •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,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,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。
  •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,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。
  •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,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。

03
資本額簽證

01公司法 / 第7條

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,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;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,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。

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,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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