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
財務簽證
01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3仟萬元
公司法 / 20條
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,其財務報表,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;其一定數額、規模及簽證之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,不適用之。
經濟部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
-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,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,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,其財務報表,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。
-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,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,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:
-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。
-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百人。
- 自108年會計年度起,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,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。
- 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,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者,為前點所稱之「108年會計年度」。
-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,不適用本公告。
02 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仟萬元
03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
04 私立學校
05 財團法人,資產總額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千萬元
06 教育文化公司
07 陸資來台投資
08 工商團體
09 工會
10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
11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
1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
02
稅務簽證
01需適用稅務簽證之範圍
所得稅法 / 第102條
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,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應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;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。
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/ 第3條
下列各營利事業,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
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:
- 銀行業、信用合作社業、信託投資業、票券金融業、融資性租賃業、證券業 (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) 、期貨業及保險業。
-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。
-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,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,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。
-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,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。
-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,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。
02 稅務簽證的好處
03
資本額簽證
01公司法 / 第7條
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,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;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,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。
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,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。
0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/ 第16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