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
公司設立登記、變更登記
01公司法 / 第6條
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,不得成立。
0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/ 第28條
02
商業登記
01商業登記法 第4條、第5條
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,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,不得成立。
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,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:
一、攤販。
二、家庭農、林、漁、牧業者。
三、家庭手工業者。
四、民宿經營者。
五、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。
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,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。
0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/ 第28條
03
公司解散、清算
01公司法 / 第71條
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:
一、章程所定解散事由。
二、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。
三、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
四、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。
五、與他公司合併。
六、破產。
七、解散之命令或裁判。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,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。
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。
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,應變更章程。
02 公司法 / 315條
03 所得稅法 / 第75條
04
工廠設立、改變登記
01工廠管理輔導法 / 第3條
本法所稱工廠,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、加工,其廠房達一定面積,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、熱能者。
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、加工之範圍、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、熱能之認定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不符前項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、加工之業者,仍得依本法申請許可或登記。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,依本法管理。
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、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
- 下列工廠,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;一定電力容量、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5千瓦以上。
-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17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、第18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19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。
- 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。
- 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,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平方公尺以上;一定電力容量、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千瓦以上。